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F)(第二版)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理解与适用:
法律特征:(一)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二)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三)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四)承揽合同属于诺成、有偿、双务、不要式合同。
承揽合同的种类:(一)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劳力等,加工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二)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自己的原材料,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劳力等,制作出特定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俗称包工包料。定作和加工的区别就在于原材料的提供者不同。(三)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损坏或者发生故障的物品,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劳力等,予以修复并归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四)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样品,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劳力等,重新依样制作成一份或若干份,定作人接受该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五)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劳力等,对定作人制定项目进行测试,并将测试结果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例如,对房屋抗震性能的测试、对汽车防撞功能的测试等。(六)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劳力等,对定作人制定项目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论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异同和区分标准:(1)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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