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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西周的分封制度宗法制度王朝官制及

来源:劳力 时间:202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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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封制度是周代特有的政治制度。但此前它经历了漫长的起源过程,此前出现的早期分封现象,它开始于氏族部落时代的征服拓殖关系,大体相当于黄帝以来的姓氏分化、赐姓命氏、分土别国及别封等可称为早期分封的历史过程。夏商时期虽然也有分封,但仍属于早期分封的范畴。周代分封制乃是杰出的周公以册命礼整合五等爵制、畿服制及朝聘盟会制等相关制度凝成的有机政治复合体,这种自觉建制与完备的体系使其与种种的早期分封现象产生本质区别。

五等爵制

  五等爵制是指西周、春秋时期,诸侯列爵五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是分封制度下诸侯的法定身份。西周时期,诸侯阶层内部依据五等爵规定的等级制原则分配权力、财富并确立对天子承担的不同义务。迨至春秋,五等爵仍被奉为重要的外交准则,对列国的朝聘会盟活动发挥一定的影响。然而,随着天子的衰微和诸侯的强大.春秋列国开始依据实力强弱进行权力和财富的再分配,五等爵原有的政治功能逐渐丧失。战国时代,五等爵制退出了历史舞台。

  周人为巩固政权统治而制定的分封制,具体原因可归纳为三个方面:其一、总结夏商历史经验,分封诸侯藩屏王室;其二、分封诸侯是周代建立周天子及诸侯卿大夫等级维系的政治隶属结构的需要;其三、分封王室亲戚于战略要冲,以加强对全国的统治。

西周王室同姓(姬姓)与异姓诸侯分封形势图

  周人的分封大致有两类:其一为褒封,主要为先圣王后裔;其二、封亲戚功臣谋士。

  周人实行的分封制度是对夏商以来邦国林立局面的总结改造,是对商代外服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封建亲戚是对氏族血缘关系的利用改造。从此政治关系第一,血缘关系第二,血缘关系从属政治关系,使得周王朝成为以姬姓宗族体系治天下的华夏国家,为周人通过分封制对维系周代国祚长达近八百年起了重要作用。但若从国家形态发展水平的角度讲,周代分封制在统治管理模式上虽较夏商二代为完善,但分封制作为原初政体仍无法根除天子、诸侯及卿大夫因各据封土而导致的疏离关系,进而使之完全纳入自上而下、一贯到底的严密统治监管形式中。这是分封制的先天锢疾,是与其体制共生的原始局限。自秦统一分全国为郡县之后,在古人心目中,中国政制以秦为界可分为封建与郡县两种,而且由秦廷君臣关于封建、郡县之争启其端,此后两千余年绵延不绝。

西周初年封功臣太公望(姜子牙)为齐国国君

  西周分封制度的原则是宗法制,周人通过宗法制实现政治关系上的君统与血缘关系上的宗统合二为一,但宗统又从属君统的国家形态。宗法制度是由氏族公社后期的父系家长制发展演变而来。初期的作用是为了规范氏族或宗族内部的权益分配关系。后来发展、演变成以区分嫡庶之间权位分配为核心的宗统关系,形成宗法制度。这种制度的最主要特点是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以嫡为大宗,庶为小宗,小宗之嫡在本支中为大宗,庶仍然为小宗等为组织原则。一般认为,宗法制度由早期宗法现象的萌芽,至周代而形成,其中周公是宗法制度的制定者。

  周代宗法制度相当完善。《礼记·大传》对西周宗法制度描绘说:“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古书所说的是西周宗法制度的组织原则,其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之所以说百世不迁之宗与五世则迁之宗,是因为宗法制度的存在是与分封制度直接联系着的,别就是表示与原有的血缘族群加以区分开来,别子为始祖,其嫡长子继位为百世不迁之宗,担任传重(继承祖先的血统而为宗庙主为象征,含括传爵位、采邑或禄田等经济内容)与收族的重任,族人由于尊祖故敬祖先继承者——宗。其他诸子则分出去,另立门户,是为小宗,对于天子、诸侯而言,就是分封,分封包括几个层次,即古书上所说的“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的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周代政治隶属等级结构。若无嫡可立等特殊情况,周人还为之制定了补充制度,保证了宗法制度的正常运转。故《左传》说“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又说“王后无嫡,则择立长;年钧以德,德钧以卜,王不立爱,公卿无私,古之制也”。

  著名历史学家金景芳曾撰名文《论宗法制度》力倡汉儒以来之说,认为天子乃实行政治关系的君统,而不实行宗统,宗法制不适用于天子诸侯只适用于大夫以下,天子以王者治理天下,乃君统,尽臣父兄,有丧事,若尊卑不同则不服,从而与其他贵族隔别开来。所以“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士一庙”。究其实质,当如王国维所言,天子诸侯无大宗之名,或有大宗之实当属不虚。

周公旦在西周担任太师职务

  西周官制是在商代的“内服”和“外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商代不同的是,西周的官僚机构更加庞大,职官的名目更加繁多,行政体制更加系统。这种演变趋势,反映了西周国家机器的完备和王权的强化。周天子作为天下的共主,要治理五服制下的天下,必须拥有一个治理王畿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西周中央政府组织机构数传世礼书所记最为系统,据《周礼》记载由三公六卿组成。在《礼记》一书中还有不同于《周礼》的一套三公六卿制。礼书是否真实,需要检验。有学者通过《诗经》、《尚书》、《左传》等可信古书记载考察认为,西周时期王室最重要的官员是卿士,担任卿士者除开国元勋、王室近亲以外,还有一些是诸侯的代表。卿士之下负责具体事务的官员称为“三事”或“三事大夫”。杨宽《西周史》据金文研究认为,西周中央政府有卿事寮和太史寮两大官署,前者首脑是太师太保,后者首脑是太史,都是公爵,六卿为司徒、司马、司工、司寇、太宰、公族都是伯爵。从传世文献与金文记录看,西周关制尽管在制度设计上以象贤为原则,但国家政权组织机构运转过程中多表现为世族世官制。

  周人特别讲究礼,他们把礼看成是维护统治秩序的规章和手段。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随着等级分化,原先基于年龄、辈份、性别、信仰等自然原则区分的行为和社会规范到了文明时代逐渐被贯以等级制,强调每个人要时刻注意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以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一般来说,礼包括礼义和礼仪,礼义即礼的本质特征的理论阐述,礼仪即礼的仪式具体种类,是人处理家庭、社会、国家及天人关系时相关礼义的具体外化。礼义与礼仪又通过礼制表现出来,礼制就是对礼仪在器物与数量上的规定,包括宫室、都邑、器用、车旗、服裳、田里、会计、莹制、班爵、名物等小到个人生活、大到国家政制的一切方面。

西周礼乐制度

  号称礼乐文明的天下朝宗的周礼,是在夏商基础上损益而来,经过周公制礼作乐逐渐定型。反映周礼的文献主要有三礼,即《周礼》、《仪礼》、《礼记》。虽经周公制作,但不少篇章尤其是《周礼》明显存在后世理想化的内容。但三礼内容非常丰富,保存了大量的古礼。周礼的种类繁多,无所不包。但若按个体生命从生到死可分为八:冠婚丧祭射乡朝聘,反映了作为个体存在的生命礼仪和参与交际于国家社会的礼仪。若按周礼的性质与功能分则可分为五:吉、凶、宾、军、嘉。

  周人特别强调礼义与礼仪的合一。周礼之义特别重视“异”,即用差异来确定社会各等级之间的贵贱、尊卑、长幼和亲疏。其原则是“君子劳心,小人劳力”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其内容是“亲亲”和“尊尊”,维护西周宗法分封等级制度。可以说周人进退行居、从生到死、从个体存在的小我到族群、邦国之间乃至王国运转的大我一切方面无时不刻处在与其等级地位、个人身份相适应的礼之中。周礼之义不仅仅停留在等级区分上,重人事和德才是周礼之义的最高境界,通过礼制规定在天子为首各个等级中通过礼仪来实现。周礼到了西周后期与战国中晚期,连续遭到了破坏,也宣示着西周宗法等级制度逐渐退出舞台。

  乐,是礼制重要组成部分,礼讲异,乐讲和,礼乐共同组成礼乐制度在贵族中使用,并有等级,与各种行礼的场合配合使用。古书说“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

周王室的常备军队

  西周的军事力量远比商代强大。周王室的常备军队有两支,即西周金文常提到的“西六师”和“成周八师”。西六师驻扎在都城镐京,宿卫宗周。成周八师也称“殷八师”,驻扎在成周洛邑,以镇慑被强行迁移到洛邑的殷遗民。宗周镐京和成周洛邑是西周的两大政治中心,周王室将主要的军事力量分置于此,其目的是保卫京师的安全和有效地控制东方,这种军事部署与周初的形势和西周一代的政治格局有密切关系。周王室的军力是维护“礼乐征伐自天于出”的坚强后盾,是周天子行使王权的重要工具。古书记载,西周初年周公和召公分陕而治,即今河南三门峡地区为分界,分别以洛邑为中心和宗周围中心划分两大行政区。与两大行政区相应的是建制有西六师和殷八师两支军队,此外,尚有由周王调遣的虎臣或虎贲氏,为禁卫军。与夏商时期类似,外服的诸侯军队可以视为周王的地方军队。西周王朝的军队最高编制的师,一师有人。西周和夏商一样,兵役制度实行兵农合一制。训练则采取大蒐礼的形式。

  周代实行宗法分封为中心的礼乐制度均为贵族而设,平民无与其中。为了维系等级制度,西周王朝还制定了适用于大夫以下阶层的刑法,见于文献的有《誓命》、《吕刑》、《九刑》、《秋官》等,刑法具体种类有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西周的刑法体现了周文的特点,虽然生命刑和身体刑规定还是不少,但刑法原则特别重视“明德慎罚”,其残酷性远较商代为轻。但是与周人特别重视孝道等伦理相应的是,凡是违背人类这方面天性道德伦理的则刑无赦。周代刑法对那些亲故贤能的特殊人物也会给与减轻刑罚的照顾,并且结合具体时空的变化采取不同的刑罚尺度。总之,周代刑法还不是十分成熟,西周晚期器的鬲攸比鼎,铭文记鬲攸比在周王前告攸卫牧。铭中可见“誓”的重要性,反映了法文化的原始性。西周司法审判据古书记载为司寇,但金文中其地位并不高,一般由行政官员联合审理,表明司法寓于行政的特点。古书记载西周“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具有临时不确定性,缺乏成文法。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又显示着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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