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人与实践者
学术人,海纳百川,宁静致远,以理解社会;
实践者,知行合一,悟道至善,为关怀天下!
决策和融资是公共物品供给的两个基石。本文从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视角出发,考察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历史变迁。通过对人民公社时期、改革开放至农村税费改革时期、后农业税费时期的考察,揭示了我国村级公共物品供给模式的转变路径和逻辑。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对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日趋加大,以一事一议为主要制度载体的体制外民主式供给模式日渐兴起。但随着体制内融资逐步取代体制外融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决策模式也逐渐发生改变,村级公共物品的供给模式面临着新的道路选择。本文认为,应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树立新的准公共财政理念,建立体制内民主式的村级公共物品供给模式。
作者简介田孟,中南大学社会学系讲师,研究方向:公共政策与乡村治理、农村社会学
1导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毋庸置疑,确保农村公共物品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供给是实现乡村振兴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农村公共物品,从狭义的学理层面上说,主要指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而从广义的政策层面上说,凡是农民单家独户办不好不好办,或办起来很不经济的物品,客观上都属于农村公共物品。实际上,不管是基于狭义还是广义的角度,农村公共物品的概念都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并非一成不变之物,其内涵与外延会随着外在环境和约束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外在环境或约束条件改变了,原本公认的公共物品便可能变成私人物品,抑或出现相反、甚至更复杂的情况。
通常来说,农村公共物品主要有国家、农户和市场三大供给主体。在此基础之上,还衍生出了农民集体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类型的供给主体。然而,从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历史和现实来看,在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超过十亩并且地块十分分散细碎、农业剩余极为有限等基本农情的客观约束下,市场机构和社会组织作为我国农村公共物品的主要供给主体的基本条件并不具备,由此形成了我国一直以来的以国家、农民及其衍生的农民集体组织等作为主要供给主体的农村公共品供给模式。也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看,考察我国的农村公共品供给体制,可以作为观察我国国家与农民关系及其变迁的一个很好的窗口。
在新中国成立后70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体制机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也蕴藏着国家与农民关系所发生的深刻变革。笔者认为,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兼具经济和政治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农村公共品供给是一个经济过程,它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涉及融资,亦即资金、劳动力和土地等资源的筹措问题;另一方面,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也是一个政治过程,属于农村的公共事务,是农村的众人之事,涉及决策,亦即组织、权力和责任等的配置问题。显然,融资方式和决策模式构成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体制的两个基本支柱,两者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制约着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体制的具体运作和实际效能。因此,在考察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体制及其变迁时,通过对其中的融资方式和决策模式及其变迁的分析,将能管窥不同时期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特征及其变迁规律。
2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模型建构
决策和融资方式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两个基本要素。这两个要素相互影响,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本文以决策模式和融资方式作为基本的划分依据,将村级公益事业供给分为了四种理想类型。一般情况下,融资主体与决策主体重叠,简单来说即是“谁出钱、谁决策”的模式,从而构成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两种理想类型;然而,在此之外,还存在着融资主体与决策主体并不重叠的现象,从而构成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另外两种理想类型。笔者曾利用这个框架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公共品供给模式的变迁及其逻辑机制,基于更为纵深的历史考察,发现这个框架也可以用来解释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整个历程。
目前,学界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模式的研究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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